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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昆明将建122座充电站 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发布日期:2018-03-27 10:06浏览次数:54820

       近日,国家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17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上披露,将联合相关部门制订燃油汽车停售时间表,以推动汽车产业持续发展。根据昆明市及云南省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关规划,昆明到2020年将建设122座充电站,3.58万个充电桩;2020年云南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年产30万辆,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2022年奔驰旗下传统燃油车停产停售
 
       9月9日上午,国家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17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论坛上披露:“目前工信部启动了相关研究,将会联合相关部门制订我国传统能源汽车退出的时间表,以推动汽车产业持续发展。”
 
       据悉,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在推动禁售燃油车,英国就决定将在2040年全面禁售传统的燃油汽车。法国、德国、荷兰和挪威也已列出禁售燃油汽车的时间表。汽车厂商方面,日前梅赛德斯·奔驰郑重宣布,将在2022年之前将旗下整个汽车产品线全部实现电动化,传统燃油车型全面停产停售。到2022年,奔驰旗下所有车型都只提供混合动力或纯电动版本,并且届时将会至少再增加50个全新的电动汽车车型。新能源汽车,正加足马力滚滚而来。
 
       2020年云南充电设施网络实现全覆盖
 
       云南省实际上也早就意识到,引导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为此,出台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到2018年,形成年产12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到2020年,形成年产3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25万辆,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亿元,增加值120亿元;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50座,分散式充电桩16.3万个以上,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大型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全覆盖。
 
       目前,云南省共有4户企业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分别是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昆明客车制造有限公司,40多个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新能源汽车产业以滇中新区为发展核心
 
       按照云南省园区产业布局规划,要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不同园区之间错位发展。其中,核心发展区域,以滇中新区为核心,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工业园区为辅,打造全省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及混合动力客车生产及研发基地。把滇中新区打造成为我省重要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基地。
 
       此外,依托现有资源及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在大理、曲靖、楚雄、玉溪适时布局建设新能源乘用车及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引入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共同发展。在昆明、红河、保山、玉溪等地因地制宜发展动力电池及关键材料生产基地。
 
       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
 
       2016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每增加1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100万元,每增加1个其他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15%的财政补贴。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基础,其配套率是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点因素之一,需要适度超前。这样的观点可以说已是政府部门和整个行业的共识。”面对昆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昆明市能源局能源建设处工作人员介绍。
 
       对省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与中央财政1:1补助标准实行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建设充电配套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
 
       就昆明市而言,市级、县(市)区公交车、出租车及旅游景区内新增车辆需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新增或更新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18年底,完成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1200辆以上、新能源出租车600辆以上、新能源旅游车辆300辆以上、新能源环卫汽车200辆以上。同时要求,党政机关购买新能源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50%,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和更新工作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