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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应避免六大误区

发布日期:2023-03-21 09:14浏览次数:10424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明确了工业领域对推动实现碳达峰的重要影响,以及发展目标和任务举措。近期,部分地方、行业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区,应引起高度重视。在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过程中,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整体统筹,立足发展实际,处理好发展和减排、降碳和安全、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国际和国内等多维度关系。
 
  工业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领域
 
  日前,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将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列为十大行动之一,提出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作为基本原则,提出“十四五”期间要为2030年工业领域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并把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作为引领性任务举措。
 
  工业是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一方面,工业是消耗能源资源和产生排放的主要领域。我国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5%左右,全年工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67%,水资源消耗量约占全社会用水量的20%。另一方面,工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技术、装备、产品,其供给质量和绿色化水平是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和保障。
 
  实现“双碳”目标应避免六大误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多维、立体、系统的工程,当前,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面临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储备不足、绿色贸易壁垒风险加大等问题,亟需立足发展实际,加强整体统筹,合理提出碳达峰任务目标,避免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减少制造业比重、增加服务业比重的路径实现碳达峰
 
  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随着发展阶段演进和高碳产业转移先后实现“自然达峰”。2020年,我国已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调整一、二、三产业结构,降低制造业比重、提高服务业比重,从而实现碳达峰。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还在深入发展,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还很重,能源消费仍将保持刚性增长。在大国博弈日益激烈、全球产业链生态重构的趋势下,我们不能照搬发达国家去工业化的达峰路径。事实上,发达经济体实现碳达峰的路径也不尽相同,比如,日本、德国始终保留了较高比例、在全球具有竞争优势的制造业。2019年德国发布的《国家工业战略2030》提出到2030年德国制造业比重从23%提高到25%的目标。工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在“双碳”目标约束下,这一定位也不应该动摇。要防止进入“脱实向虚”的误区,保持制造业比重基础稳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把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贯穿于工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推动工业化向更高水平迈进。
 
  误区二:部分地方和行业盲目 “抢头彩”“攀高峰”
 
  一些地方、行业、企业执行碳达峰碳中和不尊重实际,存在“抢头彩”心态,设定目标过高、脱离实际。比如,某些地区在没有协调好能源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片面强调零碳方案、打造零碳社区、大搞零碳行动计划。有的地方对高耗能项目搞“一刀切”式关停。也有一些地方认为碳达峰前要先碳冲锋,可以在2030年前抓紧上一些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达峰后再考虑碳中和。我国区域和行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双碳”工作应着眼全局从总体上算大账,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提出碳达峰任务目标,做到有保有压、允许有增有减。
 
  误区三:风电、光伏已实现平价上网,工业用能应加快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
 
  我国工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67%左右,提高电网的绿色能源占比是工业领域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新能源发电成本大幅下降,2020年,我国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平均度电成本较10年前下降约40%、80%,在部分地区,风电、光伏已经逐步实现与火电成本持平,但这仅意味着在发电侧实现了新能源与火电成本持平,如果更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网,将大幅增加电网灵活性改造成本,也将加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风险。从规模来看,光伏发电和风电仅占全部发电量9.5%左右,调整和优化现有能源结构的回旋空间小。总体来看,新能源短时间内难以支撑未来电力消费增量和减碳任务,需统筹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就地消纳和提升绿色电力占比等多种途径,推动工业领域绿色清洁高效用能。
 
  误区四:传统节能潜力收窄,对实现“双碳”目标贡献不大
 
  “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期间,规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率分别达到26%、28%、16%,能源消费强度下降趋势放缓。部分行业专家认为,随着节能工作持续推进,钢铁余能余压利用、水泥磨机改造等投资少、效益高、行业见效快的大型节能技术改造已普遍实施,在现有工艺流程条件下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降碳潜力在收窄。事实上,国家节能低碳领域相关技术推广目录中,仍有大量技术推广比例较低,节能降碳技术本身还有较大潜力没有释放出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带来能源资源效率提升,正成为节能降碳增效的重要途径。现阶段仍然要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工艺改进、节能技术创新,而不是寄望于某种新技术可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节能和能效提升改造具有明显经济优势,是当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条件下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低成本路径。
 
  误区五:金融机构将“双碳”目标简单理解为减少“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改造难以获得融资
 
  金融机构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客观上存在诸多限制,近期,甚至有煤电项目遭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当前的绿色金融相关支持政策也难以覆盖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传统行业低碳转型的经济活动。截至2020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1.9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0.3%,主要用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约占60%左右,远高于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和节能环保服务的额度。“双碳”目标约束下,亟需针对传统行业低碳技术改造提供精准的金融政策支持。
 
  误区六:忽视“双碳”工作国际环境影响
 
  当前,国际政治舆论和学术圈频繁报道中国碳排放问题,这些结论主要由西方国家科研及政府机构发布,基础数据不透明,核算方法和参数多基于西方国家标准,其经验因子和数值并不适用于中国实际情况,使得国际机构对中国排放的估算普遍较高,被媒体和学者大量引用,对我国“双碳”工作外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其根源在于我国现有核算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支撑相关科学决策,在气候变化情景模拟及综合评估模型开发和应用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在IPCC历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采纳的全球综合评估模型体系中鲜有中国模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发出中国声音,形成既是国际通用语言,又符合我国实际的话语体系。
 
  政策建议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制造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比重,避免制造业空心化的倾向。根据社科院相关课题研究,到2030年,我国制造业占GDP的比重应保持在约30%的水平为宜[1]。坚决管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耗“双控”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于涉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保障民生等领域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统筹范围,设立白名单制度,避免“一刀切”式减碳,加大工业经济下行压力。
 
  二、推动工业领域绿色清洁用能
 
  鼓励氢能、生物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应用。推动电解铝等企业向清洁能源富集地区转移。严格控制钢铁、化工、水泥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鼓励有条件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用煤减量替代。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示范重大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统筹建设厂房屋顶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智能控制系统等,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
 
  三、持续深挖工业节能降碳潜力
 
  加快重点用能行业的节能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持续推进典型流程工业能量系统优化。依托企业、园区能源管理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能源、碳排放相关数据,提升碳排放管理数字化水平。发挥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示范引领作用,开展深度脱碳技术示范,率先在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智能电网、零碳低碳工业流程再造、氢能、CCUS等重大低碳技术方面加快创新和产业化。
 
  四、推动财税金融政策精准支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发挥经济和产业政策调节作用,对实施短流程炼钢、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电解铝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等节能降碳项目在电价、税收、碳配额、信贷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优化关税结构,鼓励高附加值、低碳排放产品出口,减少高碳排放产品出口。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工业绿色低碳专项政策,由产业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工业绿色项目库。研究转型金融政策,明确行业范围、低碳属性界定标准。大幅提高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占比,并纳入MPA考核体系。
 
  五、加强“双碳”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推进碳排放数据核算体系建设、综合评估模型研发,提升我国在碳中和领域的国际话语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利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碳排放数据计量、监测、分析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有较高权威性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为企业提供碳排放核算支持。做好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政策进程跟踪分析,加强与欧盟等有关方面沟通,磋商构建双边互认的碳核算体系,积极寻求对话空间。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途径坚决维护我国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