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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答复人大提案建议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27 09:40浏览次数:57513

 10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就9月份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给出明确回复。

 

低速电动车,低速电动车管理

 

 

《答复》表示,对于低速电动车相关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个一批治理思路批示进行处理。目前“升级一批”现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尚在讨论制定中。
 

对于低速电动车定位,工信部认为低速电动车是特殊一类机动车辆,其定位是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车辆。
 

对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信部的意见是: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
 

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工信部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
 

以下为《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原文:
 

董书民等3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四轮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产品。由于价格低、无使用门槛,产销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出现了爆发性增长的情况。多数低速电动车借观光车、场地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生产,实际是不合规的道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也没有办理合法的车辆生产手续。低速电动车一方面解决了部分人群的机动化出行需求,另一方面其无序发展也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特别是由于未按机动车进行管理,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等违法驾驶行为普遍,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015年8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三个一批治理思路。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我部正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达成共识。
 

“升级一批”现已建立通道。“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的具体政策措施尚在讨论制定中。对于“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我部的意见是:一是坚持标准引领,加快制定低速电动车产品技术标准,奠定“规范一批”和“淘汰一批”工作基础。二是将低速电动车纳入《公告》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规范企业生产销售既符合标准、又符合群众需求的产品。三是完善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低速电动车牌证、登记注册、驾驶资质以及相关税费等规定,规范低速电动车使用。四是发挥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和时限。对不合规车辆,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过渡期,分期淘汰,解决存量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将四轮低速电动车纳入摩托车类别管理的建议,因涉及到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定位和使用管理方式,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从国外情况看,欧美日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这类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按小型汽车进行管理,美国按低速车辆类别进行管理,欧盟按L6/L7类车辆进行管理。
 

我部认为低速电动车是特殊一类机动车辆,应根据其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载客使用的定位,来界定其外廓尺寸、重量、驱动功率、核载人数等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以及车辆管理方式。关于车辆电池,我们倡导使用技术性能高、污染低的新能源动力电池。对于不合规的在用低速电动车,我们也建议给予一定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逐步淘汰。
 

目前,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车辆类别及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中予以明确。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各方面情况、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发布。
 

下一步,我部将抓紧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三个一批”基本原则,加快推动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标准早日出台落地。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