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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车将正式“转正”,开“微电”新品类

发布日期:2021-06-18 14:37浏览次数:24740

 
被广大网友称为“老头乐”的老年代步车,将迎来统一的国家标准生产监管要求。电动知家消息,2021年6月17日,工信部对新版国标《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总体来看,此次意见稿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进行修订更新,二是增加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技术要求。

本次国标修改主要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新标准的推出将开创“微电”新品类,有效规范目前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企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低速电动车也将借此正式“转正”。新的标准出台,未来将对微小型电动汽车市场规模快速扩张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主要定义与技术指标如下:

一、座位数:不多于4座。
二、尺寸要求:长度不大于3500mm、宽度不大于1500mm,高度不大于1700mm。
三、整备质量:不超过750kg。
四、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大于等于40 km/h且小于70 km/h。
五、续驶里程:不小于100km。
六、电池能量密度:不低于70Wh/kg。
七、加速性能:0 km/h~30 km/h 加速时间不大于10s。
八、爬坡性能:通过4%坡度爬坡车速不小于20 km/h,通过12%坡度的爬坡车速不小于10 km/h。

其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修订

1)删除原标准中质量分配与行李箱容积的要求
删除了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比值不应大于30%的要求,主要考虑是随着整车整车轻量化技术的发展,对于装载电池较多的长续航版车辆,电池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会进一步提高,为鼓励先进技术进步,删除该项要求。
删除了对4座、5座乘用车,行李箱容积宜大于0.3m³的要求。该要求本身不是强制性条款,考虑行李箱容积只与车辆的个性化设计相关,不宜做强制要求,所以删除该条款。
2)增加对纯电动乘用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增加了纯电动乘用车应满足新发布的GB/T 37153《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3)修订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的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的30分钟最高车速的最低车速要求由80km/h提高到100km/h。
4)修订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的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应按照GB/T 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进行续驶里程测试,续驶里程要求由80km提高到100km。
5)修订对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的要求
引用了最新的电池相关标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符合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电性能应符合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应符合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此外,增加了电池能量密度不应低于70wh/kg的要求。
二. 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增加的技术要求
1)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
明确为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
2)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的要求
明确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长度应不大于3.5米,宽度应不大于1.5米,高度应不大于1.7米,整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750kg。
3)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轮胎要求
明确轮胎要求应满足GB 9743《轿车轮胎》的要求。
4)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限速装置、制动性能要求
对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的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其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 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的相关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在不降低制动性能的前提下,修订了制动试验的具体规范(见附录A)。
5)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稳定性要求
明确车辆应按照GB/T 6323《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进行操纵稳定性试验,其指标应符合QC/T 480《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此外,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按照GB/T 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在空载、静态状态下测试,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6)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性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1838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测量的30分钟最高车速应大于等于40km/h,且小于70km/h;0km/h~30km/h 加速时间应小于10s;最大爬坡度应不低于20%;4%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20km/h,12%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10km/h。此外,规定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比功率的要求,采用电机峰值功率与整车整备质量之比计算的比功率值应不小于10kW/t,且不大于20kW/t,避免该类车辆出现动力不足或动力储备过剩的情况。
7)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低温起动性能要求
规定车辆在-20℃±1℃的试验环境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起动、行驶。
8)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碰撞安全要求
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其正面碰撞试验车速规定为40km/h。
9)明确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规定车辆应参照GB/T 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的试验条件,按照30km/h车速匀速进行续驶里程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
10)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技术要求
要求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配备电池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符合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蓄电池模拟碰撞试验x方向加速度规定为GB 38031要求的80%、y方向加速度要求不变。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电性能应符合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循环寿命应符合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应低于70wh/kg。
11)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充电接口的要求
车辆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所有部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要求。
12)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标志和标识的要求
具体标志和标识要求见附录B。
13)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可靠性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为8000km(其中强化坏路2000km,平坦公路6000km),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续驶里程与试验前比不应下降超过10%。